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市与县(市)区分享体制的通知
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市与县(市)区分享体制的通知
各县(市)区人民政府,市政府各部门、各直属单位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》以及省政府《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省与市分享体制的通知》(辽政发〔2018〕5号)等有关规定,我省环境保护税为省与市共享收入,省与市按总额2:8比例分享。为顺利推进环境保护税法改革,结合费改税前的分享体制,实现排污费向环境保护税的平稳转换,市政府决定,自2018年1月1日起市分享的环境保护税80%部分,辽阳县、灯塔市就地缴入县级国库,白塔区、文圣区(含河东新城)、太子河区、宏伟区和弓长岭区缴入市级国库。
执行期间,如遇国家、省出台重大税制调整或财政管理体制调整,市政府将相应予以调整。本通知在执行过程中涉及的具体问题,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。
辽阳市人民政府
2018年3月8日
(此件公开发布)